《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海西州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海西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二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全国政协、中共青海省委及州委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海西州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海西州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三)审议本届政协海西州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海西州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议以政协海西州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省政协、中共海西州委、州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会议的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政协海西州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全州政协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协工作;协商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三天送达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政协海西州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也可邀请有关州级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或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问题意见难以统一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九条 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海西州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政协海西州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