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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海西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年12月03日 00:00  点击:[ ]

    为加强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议事效率,完善议事程序,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二、州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常委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建议,报主席会议决定。

    三、常委会议的任务是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除外),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具体职责是:

    1、召集并主持政协海西州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2、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省政协全委会所作的决议;

    3、讨论决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活动安排;

    4、协商决定州政协委员名额、界别设置、人选及委员增补、辞职等事项,每届的委员名额、界别设置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委员人选,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5、协商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机关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6、联系和指导各专委会的工作;

    7、讨论决定全委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及大会有关报告等;

    8、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处分等事宜。

    四、常委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畅所欲言、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实行表决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五、切实提高常委会议的质量。参加会议人员在接到召开会议通知后,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能迟到、早退;开会时,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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