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协工作纪律,维护政协工作秩序,提高政协工作效率,现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办法
1、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本会机关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天7小时工作制。
2、本会机关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上、下午各签到一次,签到截止时间:
上午:9:00 下午:15:00
3、行政科负责全机关考勤的审核、汇总工作,监督检查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缺勤情况向秘书长报告。每月25日为本月考勤截止时间,考勤结果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程序
1、主席请假,须向州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2、副主席请假,须向主席履行请假手续,主席不在时须经常务副主席请示主席同意后签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3、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请假,须向本会常务副主席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4、各专委会主任请假,须向本会分管副主席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5、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须向本会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6、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请假,须向本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报行政科备案。
7、科员、办事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请假,须向办公室分管科长履行请假手续,并报行政科备案。
8、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需填写《海西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请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表)
9、对不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故不上班的人员,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10、本制度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各类假期规定
1、事假。科级以下(含科级)机关工作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上需写出书面申请,由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批。
2、病假。科级以下(含科级)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请假,3天以上需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由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批。需要到外地治疗者,还需得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
3、探亲假。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去异地探亲,以探亲视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探亲地址。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路程时间另计,往返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4、休假。按新规定: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二十天。工作人员除当年确因工作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本年度休假与第二年休假合并使用外,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外出休假路费自理。
5、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人民政府(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应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两种假期如超过45天,按45天执行。
6、婚假。机关工作人员结婚给假3天。初婚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15天。一方居住外地,路途时间另计,路费自理。
7、产假。育龄妇女符合国定规定条件的生育,给假90天。婚后达到晚育的(24周岁)或难产、双生、增加假期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书,假期延长为6个月。流产及计生手术15天。
8、丧假。机关工作人员遇到直系亲属死亡时,准假7天。在外地办理丧事,路程时间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