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与我州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委员约谈由参加约谈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由秘书长和约谈主题相关的专委会主任与委员约谈。
第二条 参加约谈的对象主要为州政协委员。根据约谈内容,可视情邀请州委、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约谈内容主要围绕全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议题。具体内容一般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出、也可由办公室或专委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和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精神作统一安排。
第四条 约谈一般采用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的形式,集体约谈每次10名委员左右。除主席、副主席约请委员外,委员也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主席、副主席提出约谈要求。
第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人每年与委员约谈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每次约谈的计划安排由办公室或专委会请示有关领导后确定,提前五天通知参加约谈的委员,并负责做好相关联络、服务工作以及约谈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情况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七条 委员约谈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州委、州政府、州政协有关领导。需要转送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办公室、专委会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和沟通,做好处理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经州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